生态恢复法律责任的设定与实现问题思考——从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说起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分析人”徐本鑫”案例名称”自然之友和绿家园诉谢某等人破坏林地公益诉讼案”案例类型”生态破坏类”违法行为”违法占地采矿破坏林地植被”所属行业”采矿业”关键词”绿色司法;生态破坏;生态恢复;法律责任设定;法律责任实现”案例概要”谢某等四人违法采矿造成火面积林地生态破坏.北京“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向法院提起诉讼.比案经福建省南平中院和福建省高院两级审理,终审判令四名被告在5个月内恢复林地功能,在被破坏的林地上补种林木并且进行为期3年的管护抚育;若不能按期恢复林地植被,被告方需要共同赔偿110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于本案受损林地的生态环境修复.此外,法院还判令被告共同赔偿127万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用于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方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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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完善云南生态补偿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研究”ZDZB201402;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重点项目“云南省生态环境整体性治理法律机制研究”2015Z041
2016-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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