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关于跨区域环境审判机构设置的思考——基于漳州中院生态巡回法庭审理首例公益诉讼案的启示

引用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分析人”吴勇”案例名称”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许某污染环境案”主要违法行为”生产直排废水”污染类型”水体污染”裁判情况”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侵害,并支付环境恢复费用15万元”关键词”跨区域环境审判机构;生态巡回法庭;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概要”许某在负责经营龙海市龙南皮革有限公司期间,将厂区雨水沟内的污水未经净化、过滤处理便直排入厂外小溪,导致厂外小溪及周边环境污染.中华环保联合会于2015年6月15日就此案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该院生态巡回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案例启示”本案主要涉及的是跨区域环境审判机构设置的问题.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跨区域性是环境司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对于该问题,通过设置跨区域的环境审判庭并实行巡回审判制度、集中管辖制度是比较有效的解决办法.跨区域环境审判机构的发展方向是环境法院.2015年7月20日,福建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漳州中院”)生态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许某污染环境案.该案是全国首个中级人民法院生态巡回法庭成立以来审理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对于考察生态环境审判机制的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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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项目“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置研究””CLS 2015 C08”

2015-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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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0253-9705

11-170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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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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