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域下环境责任预防机制构建——以倾倒工业废水污染土地案为例
基本案情和处理经过
2011年5-6月,吴海涛与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的法定代表人杨德宏口头协商,由吴海涛以每车5000元的价格,外运该厂生产的工业废水.协议达成后,吴海涛寻找了垦利县街道办事处境内胜利采油厂集输队南20米处的低洼荒地为倾倒地点.
2011年7月29日20时50分左右,吴海涛将从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运出的工业废水向水体中排放时,被垦利县环境保护局的执法人员发现,将其车辆拦截,之后,吴海涛、杨德宏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查,吴海涛倾倒工业废水共13车,约260吨,污染土地面积达66亩.2012年12月14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一审判决这起由环保部门提起的公益诉讼案,判决被告吴海涛、被告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赔偿原告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损失费用742万余元,用于被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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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节能减排视域下环境责任的实现机制研究》12BFX11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低碳经济背景下实现企业环境责任的路径选择》12YZA820099
2013-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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