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3-9705.2011.14.013
怎样"围堵"异地排污
@@ 基本案情和处理过程
2006年11月,江苏常州某化工厂职工杨某,为节省费用,与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荆某签订协议,约定由荆某负责处置化工厂日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树脂化工废水.荆某于2007年3月至2007年6月间,雇佣运输个体户汪某等人用槽罐车先后6次赶往常州市,以每车35007元的价格将废水托运至镇江市丹阳境内某河段直接倾倒,荆某从中获利约17500元,汪某获利约500元.2007年6月1日下午,汪某受荆某指使,再次从常州杨某处拖回一槽罐车废水,于6月2日凌晨开车至镇江丹阳市内某河段,将废水直接倾倒在河内,致使该河段严重污染,继而污染了附近自来水厂的取水口.该地区自来水厂被迫于6月2日中午停止供水,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
自来水厂、化工废水、化工厂、河段、江苏常州、槽罐车、经营许可证、镇江市、有机树脂、重污染、危险废物、生产过程、倾倒、经济损失、工厂职工、当地居民、丹阳、处理过程、取水口、个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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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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