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3-9705.2008.14.005
我国环境侵权法定免责事由评析
鉴于环境污染侵害的特殊性,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环境侵权的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三种: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特殊情况下,相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失也可以作为侵权人免责的理由.学术界、实务界对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尚有不同看法,对这几种法定免责事由在理解和适用中也存在诸多分歧.本文在分析环境侵权法定免责事由内容的基础上,对我国环境侵权免责事由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作了探讨.
环境侵权、免责事由、法律适用
D90;D92
2008-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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