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3-9705.2008.06.014
从生态损害的特点看我国生态损害刑事责任的设置
生态损害的特点决定了生态保护的正确路径是预防,民事责任的事后补偿性与此相悖.惩罚性行政法律责任的威慑性也不足以阻止生态损害的发生.要预防生态损害,必须有更严厉的刑事法律责任作为后盾.鉴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环境保护刑事法律责任的缺陷,建议对其进行修改,设置我国生态损害刑事责任,并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
生态损害、预防、惩罚性行政责任、生态损害刑事责任
D92;D99
2008-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