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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

引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在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安全,各地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以下简称《评价导则》),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的申报、审批,定点证书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安全生产法、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管理办法、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证书发放、销售过程、管理条例、条件评价、实施意见、企业生产、管理工作、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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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3;F8

2006-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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