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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24.01.005

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类型构成

引用
遗嘱设立居住权是否须坚持登记生效主义存在争议,应进行类型化处理,区分遗嘱继承和遗赠两种情况.遗嘱继承是特殊的物权取得方式,继承发生时居住权产生,采登记宣示主义.遗赠设立居住权是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应采登记生效主义,居住权于登记时产生.继承发生时受遗赠人仅取得请求办理居住权登记的债权请求权,不能取得居住权本身.应尊重债权形式主义及区分原则,并参照合同设立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无论遗嘱继承还是遗赠,登记对于居住权人都有重要意义.考虑到继承人和居住权人的利益冲突,遗产管理人是办理居住权登记的适格主体.

居住权、类型化、遗嘱、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宣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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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AFX020

2024-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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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95-3275

41-142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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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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