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3.05.007
论数据集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公开、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具有显著的商业价值,承载着经营者的竞争性权益.数据集合的法律保护存在权利赋予路径和行为规制路径两种模式,基于数据集合法律保护实践和平衡数据保护与利用的需要,我国目前宜选择行为规制路径,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集合进行保护.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条款"的适用出现失灵,"一般条款"的适用具有不确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应增设数据集合保护条款.针对这一专门条款进行设计,一方面要明确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要以"适用除外"的方式划定数据集合法律保护的限度.
数据集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性权益、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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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
2023-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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