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3.05.006
"提供资金帐户型"洗钱罪的规范解读与司法适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部分构成要件进行了"松绑",扩大了洗钱罪的适用范围.其中,"提供资金帐户"是洗钱罪的主要行为方式之一.司法实践中对提供资金帐户行为的性质与司法适用边界的认识不尽合理,究其原因在于对法益内涵、构成要件事实的理解存在模糊之处.有鉴于此,应明确国家司法权能属于洗钱罪法益保护的核心内容;厘清"提供"与"资金帐户"的规范内涵,肯定"为自己提供资金帐户"的情形具有实质处罚的必要性;以充足的掩饰、隐瞒效果为基准框定提供资金帐户行为司法适用的扩张力.在司法适用上,明确提供资金帐户的时间节点不必在前置犯罪完成之后;用明知推定的方法和差异化的明知认定标准解决行为人主观认定的难题;应依据前置犯罪的完成情况,将其分为事前、事中与事后阶段,并根据提供资金帐户行为介入的不同阶段分别讨论其与前置犯罪的共犯与罪数关系.
洗钱罪、提供资金帐户、国家司法权能、共同犯罪
38
D924.33(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YJA820002
2023-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4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