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3.05.002
商标异议制度改革研究——以《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视角
商标异议制度作为我国商标法历次修改的重点,其实体规范与程序机制应当如何构建,向来众说纷纭.2023 年1 月13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异议制度的修改,虽然符合流程简化、效率优先的修法趋势,但依然存在恶意异议、程序冗长、司法审查程序当事人并非真正有争议的对抗双方、循环诉讼等问题.在明确权利救济功能是商标异议制度的唯一功能后,建议在实体规范方面将异议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将异议理由限定为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在程序设置方面从异议前置转向异议后置,将我国商标异议程序改革为"行政一审与民事诉讼模式",使异议制度与无效制度各司其职.
商标异议制度、制度功能、程序正义、异议后置、《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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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AFX019
2023-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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