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3.03.002
论复合式行政行为的类型化及其法治改造
对复合式行政行为的类型化及法治改造,有明显的实践需求,表现在契合基层共同治理的法治化趋势、重新识别行政行为过程的需要,也是促成"权责统一"实现的需要.复合式行政行为涵盖明示的复合式行政行为和暗示的复合式行政行为.明示复合式行政行为包括主体复合式行政行为、行为内容复合式行政行为和意思表示复合式行政行为,暗示复合式行政行为则分为裁量性复合式行政行为和附条件复合式行政行为.对各种代表不同行政趋势的复合类型,可根据处分性的统一标准,在治理理论、行政过程论、权责一致理论的指导下进行法治改造.同时对明示复合的行政行为还可依据类型化分析的技术明确其责任分配规则,以处分性为标准来对应权责,同时避免出现政出多门的行为模式表述,对法律语词的涵义进行统一;而对暗示复合式行政行为,更要注重处分性原则的扩展适用,填补原有法律规范中的结构缺项和表述空白,使其对应的法律规范完整化,解决处分性缺位的问题,从良法的渠道促进善治.
行政行为、复合式行政行为、处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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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海南省法学会法学研究委托重点课题海南自贸港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问题研究项目
2023-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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