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3.02.004
现代治理体系构建中的地方治理定位与地方立法权限
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二十大提出的目标,建立现代治理体系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意味着要发挥不同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地方作为现代治理体系中的治理主体,其与中央共同担负着不同层次的治理任务,并且,地方因为拥有对地方事务的信息优势,中央无法替代地方从事具体的地方事务治理.现有的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体制存在治理成效不足、法治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主要症结是中央与地方治理权限划分不清,地方积极性没有有效调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需要从立法问题入手,解决不能提供满足地方治理需要的法律供给问题.地方治理的实际客观上要求明确地方事务范围,由此定位地方立法权限.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既要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又要注意保持法制统一、中央的统一领导,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法律冲突.具体可以通过协商、备案审查,特别是完善司法审查保证法制统一.
现代治理、地方事务、地方立法、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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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019
2023-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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