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3.01.010
我国刑法扩大化之辩
刑法扩大化由风险社会主导,其变局使古典自由观被现代自由观取代,进而产生现代刑法观、机能刑法观,这使刑法由体系思考转向问题思考,并产生积极刑法观.而积极刑法观常与无度性、情绪性、象征性相连,因而受到攻讦.但此皆由对积极刑法观的误解和对非罪化立法时代的偏执造成.刑法谦抑性业已无法回应入罪诉求的多样态,非罪化理论亦无法正确处理精神法益的地位问题.刑法扩大的危险在于其可能过度扩大而非扩大本身,在立法程序与谦抑司法的把控下,我国刑法并未过度扩大也不会过度扩大,犯罪率攀升是司法问题.囿于类型化程度较低,刑法罪名数的庞大并不意味着打击面的庞大,且其仅针对少数人的精神是不变的.
风险社会、积极刑法观、精神法益、谦抑、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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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疫情防控背景下的司法政策研究"项目;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2023-0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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