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2.05.011
融资关系中担保物质量保险的法律解释及适用分析
武汉金凰公司"假黄金案"的争议体现出融资关系中担保物质量保险相关规则的不甚明晰.担保物的质量问题对于融资关系中的债权人而言属于影响其债权能否完整实现的特定风险,担保物质量保险具有第三方保证的性质,但仍可认定为一种独立的保险类型.具体而言,该种保险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实质上是融资关系中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性质上属于债务人投保的一类特殊的保证保险,债权人作为该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享有直接的保险金请求权.在法律适用层面,保险公司应负担对担保物质量的审查义务,若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其不得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此种特点可称为如实告知义务对审查义务的让位.
担保物质量保险、保证保险、信用风险、如实告知义务、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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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4(中国法律)
2022-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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