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2.03.012
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制度之检讨
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的制度尚无直接的"法律"依据,与域外的执行文告制度亦存在重要区别.该制度无法达成其原有的制度目的,盖因公证机构仅有证明权而无调查权、裁判权.在我国执行法院对强制执行开始要件具有审查的权限和职责之情况下,执行证书制度的推行会造成强制执行理论的不协调、执行制度的不统一,并使得强制执行之启动程序复杂化、执行开始要件之审查重复化以及债权人之负担加重化.故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应当适时废除这一制度,并健全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程序,理顺和完善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之相关救济程序.
公证机构、执行证书、执行法院、执行开始要件、审查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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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重大项目;河南省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
2022-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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