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2.03.009
数据可携权权利客体研究:结构、效果与中国化
数据可携权以"个人信息"为权利客体,但因"可识别"标准的固有缺陷,客体稳定性被削弱.如何合理构建权利客体面临着过宽或过窄的困境,若不当设定可能会引发权利失效,侵犯其他信息主体、信息处理者的合法利益.作为数据保护框架下的权利,数据可携权权利客体的中国化须依托其立法初衷而展开,即加强个人对个人数据的控制力.以此为原则,权利客体中国化构建的核心思路是按照数据来源划定数据类型,逐类辨别是否落入数据可携范畴.在个人数据基础上,排除观测数据和衍生数据,谨慎对待权属不明的数据.此外,还应增加权利限制条款和除外规定,主要可包括目的限制和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公共利益限制两个方面.相关配套法律措施如数据可携权的实施细则、国家标准、行业指南等也须同步完善.
数据可携权、权利客体、个人信息、数据治理
37
D923.1(中国法律)
2022-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7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