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2.03.008
破产重整中银行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
从利益平衡和公共利益考察的视角出发,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限制银行担保债权有其必要性与正当性.在我国破产法修订当下,立法仍存在对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暂停行使范围不明、自动中止条款过于僵化、自动中止与恢复的程序性条款缺位以及担保物估值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使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得到有效保障.对此,有必要借鉴域外如美国破产重整程序在权利中止、估值、保障等方面的成熟机制,在我国破产法中进一步细化自动中止及其救济条款,明确自动中止适用的"为重整必需"条件,并增设"充分保护"为兜底条款,合理分配债权债务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同时设置合理审限;确立"谈判估值方法为主,谈判与第三入中立评估相结合为辅"的担保财产估值机制与信用投标权,并着力搭建以银行担保债权人为主导的发声渠道.
破产重整、银行担保债权、担保债权的限制、自动中止、信用投标权
37
D922.291.92(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福建省社科规划省法学会专项课题项目
2022-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6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