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2.01.017
论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之审查标准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明确了确认无效判决的审查标准,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化,"重大且明显违法"之普适性标准过于模糊,"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内涵不清,"没有依据"指向不明.立法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亦陷入困境.有必要在厘清"确认无效判决"与"撤销判决","不成立"与"无效"的基础上,进一步阐释"重大且明显违法"之内涵,并探讨"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之立法原意,解读"没有依据"之具体指向.另外,还需借鉴域外规定,并结合司法经验对"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其他客观情形加以增补,以廓清确认无效判决的审查标准.
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审查标准、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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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043
2022-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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