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2.01.010
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及效力建构
对于股权让与担保,应基于担保物权说对其制度体系进行展开.担保物权说尊重让与担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且担保物权说与现行法更为契合,《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扫清了担保物权说的理论障碍并贯彻了其逻辑,而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倾向于按照担保物权说的思路进行裁判.在股权让与担保的具体效力问题中,担保物权说相较于所有权构成说具有更大的弹性空间,可以与意思自治、外观主义原则进行衔接,从而实现更好的法效果.此外,应为股权让与担保当事人提供对于担保事项进行记载和公示的方案,如在工商登记簿上加以注明,从而阻却瑕疵外观的形成.
股权让与担保、担保物权说、意思自治、外观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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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138
2022-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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