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2.01.006
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建构
作为2018年修宪时新增设的国家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基于自身的宪法地位享有独立的立法权,以便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供给配套的监察法规.目前,尽管已经获得了监察法规制定权,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立法权在权力来源、内容范围以及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制定程序等方面仍存在规范层面上的缺失,并由此导致监察工作实践中的多重困境.有鉴于此,应当结合国家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通过未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措施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立法权进行法治构建,充实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内容,建立健全监察法规制定程序,以满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规范供给与实践需求.
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法治、党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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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14(法学各部门)
河南省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软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2-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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