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2.01.004
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识别标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四领域"和"两类型"的方式共同确定了纳入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的公益范围,这样的确定方式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为当前社会急需保护的公共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它也使得纳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公益范围狭窄,在实质上与"公益诉讼"的名称相背离,并且会进一步引发救济范围限缩、实践依据不牢、预期目标落空和公益领域重叠等问题.因此,需要抛弃现有的确定方式,采用公益标准判断作为识别公共利益的法定方式,这些标准包括国家标准、主体标准、质量标准和公平标准.
公共利益、识别、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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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中国法律)
2022-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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