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1.05.011
司法解释附带审查制度论
随着《民法典》的颁行,司法解释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司法解释因逾越解释界线进行造法、违反法律规定、缺乏严谨程序而遭遇理论上的诘难和实务中的困境.现有司法解释监督制度不尽完善:立法机关对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姗姗来迟"、审查能力难以满足精细化审查要求、缺乏具体案例情境而难以发现问题、审查客体难免存在"漏网之鱼";司法解释自我清理常态机制缺失且动力不足;司法解释社会监督欠缺透明度和反馈机制.司法解释附带审查具有易于发现问题、审查建议具有相对客观性、申请主体具有"强劲动力"、审查对象宽泛、维护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威、可以中止案件审理而避免事后救济等独特优势.我国亟需从司法解释附带审查的主体、对象、内容与程序规则等方面建立完备的审查规则体系.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附带审查;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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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本文是2018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司法解释的规范化研究";2021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科研创新项目"附条件调解书执行问题研究"
2021-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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