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1.05.009
论数据构成必需设施的标准——兼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十四条之修改
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依靠数据这一核心生产要素建立起"采集—计算—服务—采集"的商业运作模式.因网络效应、转化成本和规模经济的存在,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极易在数据竞争方面产生先发优势,使得后进入者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无法在数据采集的数量和质量上与之匹敌.数据兼具平台私人性与社会公共性二元属性,不合理的数据访问限制行为理应受到反垄断法规制,而评价该行为的核心要件便是数据是否满足必需设施的标准.当某类关系着某种商品或某类服务行业生存的数据尽归某个经营者所有,其他任何经营者不能开发或者复制获得这些数据、亦无法为这些数据寻得合适的替代品时,需认定为必需设施,数据控制者负有开放的义务.
数据;必需设施;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数据访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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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29(法学各部门)
本文是202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完善市场监管中的权力配置及运行制约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AZD107
2021-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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