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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21.05.005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中受救助者义务条款的正当性、体系化及其限度

引用
社会救助作为一种选择性的福利制度,在明确保护受救助者权利的同时,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相应的义务.课予受救助者义务由社会救助个人责任优先原则及单向给付性质所决定,并可以防止福利依赖,平衡受救助者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促进受救助者权利的实现,因而具有正当性.为更好地保障受救助者的基本生存需求,帮助其脱离贫困,在明确受救助者义务性质为"协力义务"的基础上,我国可以在正在提议制定的《社会救助法》总则中规定一般性的权利义务条款,并在"法律责任"一章细化受救助者的义务条款,建构起以程序性义务和实体性义务为基础的二元体系.受救助者义务条款的设置往往会导致"福利污名",使受救助者被贴上"浪费者""懒惰者""依赖者"甚至更糟糕的标签.社会救助法中对受救助者义务条款的设置应当有所限制,不得逾越法律保留原则、期待可能性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的范畴.

受救助者;协力义务;正当性;二元体系;福利污名;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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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29(法学各部门)

本文是202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社会救助法中国家与个人责任配置研究"项目编号:20CFX074

2021-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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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3275

41-142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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