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1.02.011
人工智能伦理规则的产品质量法立法构建
人工智能替代人类决策的特性,使得人工智能直接面对伦理判断与选择,因此其自主决策应接受人类社会伦理规范检验.目前人工智能的出现并没有颠覆民法体系,没有必要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但作为物的人工智能与人类道德密切相关.人工智能在本质上属于产品,可以改进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制度建立人工智能伦理规则.人工智能产品质量标准应增加伦理规则,人工智能投入市场前应接受伦理规范审核.人工智能产品应建立伦理缺陷制度,鉴于伦理缺陷难以证成,人工智能产品违反伦理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对产品是否存在伦理缺陷承担举证责任.人工智能的“智力”发展不可限量,在今后人工智能可以控制、管理自己时,也可能会成为法律主体而直接接受法律法规、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
人工智能、伦理、产品责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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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本文是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面向国家人工智能战略的专利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9BFX004
2021-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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