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1.01.012
论不动产物权期待权转让的效力——兼论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强制执行
在不动产买卖中,买受人虽因欠缺登记而未成为不动产所有权人,但在符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要件时,其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具有物权性质,在该不动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时,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排除对该标的的执行.买受人在进行中间登记以前又转让其物权期待权的,因转让的不动产并非为其所有,受让人取得的仅是物权期待权,不能向买受人提出移转不动产所有权的请求.受让人不得援引《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对标的不动产的执行.
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对抗效力、强制执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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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2021-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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