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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20.06.008

论对监察权的监督

引用
《监察法》确立了集中、统一、高效的监察权监督体系,同时,《监察法》也对监察权接受监督问题做出了一系列安排.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对监察权的监督,核心是自我监督,也是一种内部政治性监督;其次是司法机关的司法制约,也是一种补充性监督,两者构成了一种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常态性监督体系,既包括纪法观念、伦理操守的监督,也包含对案件业务质量的监督.此外,民主监督和人大监督无法担当日常常态性监督重任.只有理解和把握好对监察权监督体系的立法设计,才能保障监察权合法正当地运行.

监察权、自我监督、政治监督、外部监督、司法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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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中国法律)

本文是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监察委员会体制下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7BFX056

2020-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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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95-3275

41-142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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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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