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0.06.002
论行政复议终局裁决
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决定等复议机关终局裁决行为近年饱受各方争议.行政复议终局裁决在我国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事实上“完全的”行政复议终局裁决、单行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终局裁决、增减变化的行政复议终局裁决以及现行“2+N种+X项”模式.然而,均存在专业性技术壁垒并不存在、纠纷化解功能尚未实现、司法最终救济不可偏废的理论难题.解决行政复议机关终局裁决需要“内外兼修”:在行政复议终局裁决内,采取“不增设——要废除——改解释——暂保留”的多元化技术路径;在行政复议终局裁决外,实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的科学衔接.
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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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12(中国法律)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影响研究”
2020-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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