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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20.04.010

论盗窃罪的法益与财产损失定位

引用
“占有是盗窃罪的法益”这一命题的批评者主张抛弃以往的“本权/占有”讨论框架,并以“财产”替代“占有”或“本权”界定盗窃罪等财产犯罪的法益.批评者对占有说的质疑可以得到合理回应,就狭义的财物而言,将占有视作盗窃罪的法益并不会导致处罚范围过宽、混同法益与构成要件等问题,司法实务的立场也并不与占有说相冲突.在盗窃罪的认定中,“财产损失”并非不可替代的违法性要素,财产损失说错误定位了“财产损失”要素,将盗窃罪的法益界定为财物的经济价值或“财产”会使盗窃罪滑向整体财产犯罪,缺乏实质的合理性.“财产损失”和“非法占有目的”共同发挥着限制处罚机能,盗窃罪中的数额是就“财产损失”而言的,数额的认定要受到财物本身价值、非法占有目的和个别计量的三重限定.

盗窃罪、占有、法益、财产损失、非法占有目的

35

D924.35(中国法律)

本文是2015年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政治哲学视野下的违法性理论研究”项目编号:L15CFX002

2020-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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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95-3275

41-142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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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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