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0.04.004
论裁量基准制定权的配置模式及效力位阶
关于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权配置问题,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认知.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两种视角的差异反映了学界对裁量基准本身的不同认识,前者将裁量基准视为行政立法,后者将裁量基准等同于行政裁量权本身.这种视角的差异左右了关于裁量基准制定权配置模式的争论.一些学者提出的折中方案试图在不同观点间寻求实践上的平衡,将裁量基准的制定权配置给特定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但其方案本身却并非毫无争议.科学的权限观或许应当采取复合主义的视角,兼顾裁量基准的规范形式与裁量实质,一方面对裁量基准进行规范形式的划分,另一方面重视裁量基准与行政裁量间的联系.在此基础上,需要重点考察裁量基准的本质,合理划分裁量基准的制定权,并由此确定裁量基准的效力位阶.
裁量基准、制定主体、制定权、效力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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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2020-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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