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0.04.003
人性标准与见义勇为的行为构造
见义勇为条款作为“法律道德化”的规范,是“内在性”与“外在性”相结合的:内在性体现为对人性标准的选择问题,“互惠式的利他主义”衍生救助义务,不同人性层次的要求使见义勇为立法呈现“自由主义”或者“保护主义”的不同风格,对应强制救助或者自由救助不同的行为选择.即便如此,不同法系对救助义务的扬弃选择不同.外在性体现为见义勇为条款的体系化构造,形式要素取决于义务来源、行为目的、情节要求、行为类型四大方面,对义务来源的“三重否定式”表达作为行为构造的基础,概括的利他主义作为行为构造的动机,具体情节和行为类型表现出高度的牵连关系.应从实践中见义勇为条款的适用疑难出发,防止对其进行过分纯粹化的构造,使“内在性”与“外在性”相称.
见义勇为、人性标准、救助义务、行为构造、挺身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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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7(中国法律)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商事立法完善”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7VHJ001
2020-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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