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0.03.015
一般不应抗诉:认罪认罚后“毁约”上诉的检察谦抑
认罪认罚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中时有发生,检察院能否以被告人不再认罚为由同步抗诉争议较大,实践中各地情况也大相径庭.因上诉而抗诉既有司法“霸凌”之嫌,也有“违法”之嫌,存在一定的操作盲区.应当重新认识上诉制度的重要价值,辩证看待认罪认罚又上诉现象,充分把握抗诉制度着力点,确立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一般不应抗诉”的谦抑行权原则,以走出“抗上诉”的审判监督误区.
上诉、抗诉、谦抑性、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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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本文是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看守所法立法研究”;2019年度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研究”
2020-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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