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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20.03.011

动态质押的解释路径与法律效果

引用
动态质押在实践中运用广泛,但仍面临着如何确定其法律属性、公示方式及监管人责任等问题.《九民纪要》中“流动质押”部分对动态质押争议问题有所涉及,但具体规则及其适用,尚有解释的必要.质物的流动性与物权客体特定性并不冲突;质权人通过间接占有或共同占有质物均符合“移转占有”的要件,因此动态质押的效力应予肯定,且应纳入动产质押中,其并非非典型担保.动态质押以第三人监管质物的方式实现占有之公示,但随着动产担保物权公示方式统一化,其公示方式亦应转变,宜为声明登录制.监管人应承担审查、保管、监管义务;因监管人主观过错、违反义务的类型不同,承担不同的责任;监管人在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出质人追偿.

动态质押、监管、九民纪要、声明登录制、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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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本文是司法部国家法制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课题“民法典编纂中担保法的制度整合与规则完善”;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融担保创新中的疑难法律问题研究”

2020-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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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95-3275

41-142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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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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