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0.02.012
产权保护视角下非法集资行为刑事规制的教义学重塑
保护产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规制非法集资犯罪的现有金融刑法规范和刑事实践并不利于经济主体的产权保护.应将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规制置于金融法制体系和金融政策的制约下,从有效保护产权、服务实体经济的立场出发,保障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和金融交易自由,依法妥善处理非法集资犯罪问题.集资人基于生产经营之需而进行的直接融资行为具备基本的正当性,但欺骗性生产经营融资会破坏金融交易自由,造成融资风险,损害投资人利益,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集资从事货币、资本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金融特许制度,构成非法经营罪.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若集资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产权保护、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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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3(中国法律)
本文是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罪责相当原则适用疑难问题研究”课题编号:ZGFYKT201717
2020-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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