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0.02.011
论担保物权实现的强制管理制度
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直接影响着担保功能之发挥.我国现有规则体系下,担保物权的实现途径并不顺畅,在担保财产不适宜变价、不能变价或者变价处分出现其他不利情形时,债权实现陷入困境而致担保物权功能发挥于不彰.与传统实现方式着眼于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不同,强制管理以支配财产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物权权能的可分离性为理论基础,能够有效破解变价不济的桎梏,但立法对此却付之阙如.为了完善我国担保物权实现规则,宜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有关担保物权实现的规则中增加强制管理方式,于《民诉法解释》中确立程序法层面的请求权基础,并将具体规则置于《强制执行法》中,以建构较为周延的强制管理制度体系.
担保物权、实现方式、强制管理、民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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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2020-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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