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0.02.008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逻辑
在法律性质上,股权继承尽管属于广义上的股权转让,但更多的是继承而非“转让”,故股权继承首先是一个继承的问题,必然首先遵从继承法关于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其次才是股权如何被继承的问题,须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继受的基本规则.股权的本质为财产权,其所谓人身属性是财产权派生出来的,过于渲染其人身属性是错误的.同时,我国的有限公司尽管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但其本质仍为资合公司,股权的自然继承与公司的人合性并不矛盾.《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关于“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是符合继承法理及公司法理的,前半句是继承法的表述,后半句是公司法的要求.同时,继承人继承股权,须履行团体法关于股权变更程序上的要求.
股权继承、股权属性、人合性、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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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中国法律)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重大立法问题研究”;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研究”;2016年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依法治省视域下深化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法律监管研究”
2020-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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