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20.02.006
论生态场视阈下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完善
我国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脱生态化”、保护主体阙如、法律法规指向性错误、衔接性和协调性不足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应在生态场的统摄下,从生态场的优化、保护主体的界定和法律场的改良三方面进行构建.就生态场的优化而言,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着重于意识场的提升、行动场的引导和自然场的保留;在商谈理论的指引下,保护主体应界定为“国家一外力保护者(社会团体)—传承人”三元结构模式;就法律场的改良而言,应坚持采用行政法作为主要保护手段,但应注重对部分法律制度的修改或增设.
中国大运河、生态场、保护主体、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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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中国法律)
本文是2018年广东高校科研青年创新人才类项目“高素质法律职业共同体养成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8WQNCX045
2020-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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