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9.05.013
论我国著作权法中表演者的内涵——兼论电子游戏玩家表演者地位之否定
表演者作为著作权法中一类重要的邻接权主体,其内涵尚未被明确界定.在现行法下,表演者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可以被表演的作品类型,表演者的行为是对作品个性化的阐释.根据国际义务的要求与国家政策的需要,我国表演者主体的范围应纳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与杂技的表演者.电子游戏的动态画面无法被表演,玩家展示游戏动态画面的活动也不具有个性化,游戏玩家更不存在受表演者权保护的必要性,电子游戏玩家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
表演者、正当性解释、构成要件、电子游戏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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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4(法学各部门)
2019-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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