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9.05.007
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状态与责任认定研究——基于对《合同编(草案)》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范修正
《合同编(草案)》第二百九十四条是对《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继受与改造,限于立法语言自身的局限性,未经批准的合同在效力状态和责任认定方面,仍存较大争议.批准行为的性质,应属“形成私法权的行政审批行为”.批准是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但未经批准前合同在效力上应属于未生效而非无效,如合同最终未获批准,则其效力状态归为无效.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报批义务致使合同未生效或无效的,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应限定为信赖利益,并以履行利益为限.为回应理论与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将《合同编(草案)》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不生效”修改为“未生效”,将“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修改为“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因过错致使合同未生效的责任”,并删除“以及相关条款”.
未经批准、合同效力、未生效、责任认定、缔约过失
34
D925.3(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的内部与外部体系研究”18ZDA141;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分则立法的外在与内在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8AFX014
2019-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