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9.05.002
论我国一般给付判决的适用范围——以231份判决书为分析样本
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在第七十三条增设了一般给付判决这一内容,丰富了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的类型,成为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2018年2月8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对“给付义务”加以解释,但列举规定过于狭窄,仅包含“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三类,“等给付义务”的概括规定又极其宽泛.实践中一般给付判决的适用亦十分广泛:突破了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三种类型,又与履行判决和行政协议判决的适用发生了竞合和混同.当前我国一般给付判决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财产性给付、事实行为给付,一般不作为给付和预防性不作为给付,未来应进一步将请求颁布相应规范的给付行为纳入其中.
一般给付判决、给付义务、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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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6(中国法律)
武汉大学与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横向联合项目“行政诉讼法实施情况的调研”的阶段性成果250001520
2019-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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