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9.04.010
论证券机构虚假陈述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界定证券机构虚假陈述行为须对虚假陈述主体与行为性质进行规范,目前证券机构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标准过于简化,实证判决往往以不具有因果关系否定证券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起诉率与赔付率较低,金融消费者权益在民法框架中难以获得全面、有效的保护.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有助于遏制证券机构虚假陈述行为并给予金融消费者有效救济.惩罚性赔偿制度可率先纳入“科创板+注册制模式”的事后规制进行试点,具体适用标准如下:证券机构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以虚假陈述形式披露信息造成金融消费者损失,对该证券机构适用实际损失三倍以内的弹性惩罚性赔偿责任.
证券机构、金融消费者、虚假陈述、损失、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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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287(法学各部门)
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融消费安全的公私合作规制研究”18BFX138;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网约车法律规制效果的实证研究”2017ZDIXM005;2019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证券机构虚假陈述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研究”SJKY19_2138
2019-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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