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9.03.007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法理学分析
弱人工智能的思考能力在某些方面已经可以与人相媲美,强人工智能也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出现.若将有智力的人工智能视为工具,可能会贬损理性的重要性;若赋予弱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有可能使其控制者逃避相关责任,获取不当利益.现行法体系依然坚持人一物二分法,没有理由将人工智能视为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主体.理性之外的特征则并非人的本质属性,无法帮助法官判断是否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根据对现行法律人格制度的建构性诠释,应当认为理性(包括认知能力、意思能力、道德能力)是人工智能获得人格的充要条件.可以借助通过一种改进后的图灵测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这一标准.如果将“强人工智能”解释为拥有人的理性的人工智能,则强人工智能应当被视为自然人,而弱人工智能依然是物.
人工智能与法、法律人格、伦理人格主义、理性、建构性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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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3(法的理论(法学))
2019-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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