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9.03.004
农地“三权分置”在民法典中的立法表达——以《民法典分编(草案)》第一百三十条为视角
基于“三权分置”改革的宗旨、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现实、法律习惯、法律概念科学要求之考量等,建立“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农地权利结构是农地“三权分置”模式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应然立法表达.民法典分编(草案)第一百三十条的立法表达与之吻合呼应,既有土地经营权物权法定缓和、间接确立“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农地权利结构、创建土地经营权设权效力为登记对抗制等创新之处,也有农地流转登记对抗制度过于笼统等不足.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权益、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等,需进一步明确土地经营权为不动产物权,明确为次级用益物权更为妥帖,并增补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为严格的登记生效法律制度.
“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次级用益物权、登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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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18ZDA152
2019-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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