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9.02.014
环境利益视阈下环境犯罪构成之重构
环境利益与人身权、财产权一样,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权益,环境危害行为的定性应围绕环境利益展开.现行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行政从属性,即以环境行政法规的违反作为定罪的前提,这种形式化的定罪标准易偏离对环境的保护.相比之下,以环境利益为中心的违法判断,能够兼顾刑法保护环境的目的和刑法体系内部的统一.因此,以环境利益作为环境犯罪的客体,重构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是规制环境犯罪、保护环境的合理选择.
环境犯罪、犯罪构成、环境利益
34
O9226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依宪治国的中国道路研究”的研究成果14AZD132
2019-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1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