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9.02.004
“三权分置”视野下土地承包权退出机制研究
土地承包权退出是“三权分置”改革中提出的概念,其具有独立性,区别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土地承包权退出本质是集体成员对部分成员权利的放弃.土地承包权退出只有发生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已经完成后.土地承包权应确立以“户”为单位整体退出、永久性退出的原则,构建以农村社保置换退出补偿为基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及其他补偿为补充的多元补偿机制,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主体的地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退出主体自主协商确立具体补偿方案,规范退出标准和程序,加快探索退出土地经营方案,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推进农民职业化,提高市场对土地的需求度,增加土地价值,形成土地承包权退出与农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土地承包法》修订应明确土地承包权退出的性质,并构建相应的制度.
三权分置、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权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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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践探索与法律表达”18VSJ061;2017年度中南大学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三权分置’视野下土地承包权退出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1053320170141
2019-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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