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9.01.012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异议及其处理探析——以河南省相关司法裁判案例为样本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的异议不仅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亦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实证研究表明,被申请人主要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主体资格、基础合同、担保合同等方面提出异议.由于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过于粗略,可操作性较差,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各地基层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针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异议处理的混乱状态,应准确界定实质性争议问题,规范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异议的审查,明确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异议的审查标准为形式审查,以确保实现担保物权被申请人异议处理在司法适用中的规范性、严谨性、一致性,确保实现担保物权审查制度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异议、处理、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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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年度一般项目“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5BFX162系列成果之一,河南师范大学博士启动课题“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研究”qd15104
201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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