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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19.01.005

论基于利益分享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

引用
基于利益分享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是现有法律权利体系的补充,内生于已有的民事权利制度.配置合理的农村权利体系是农村集体土地增值利益分享的重要保证.在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三大核心范畴中,契约是中介性范畴,利益是目的性范畴,权利是手段性范畴.将权利体系的构建放置到三种基本契约模式中去,成员权制度是反复博弈之后社会规范嵌入的结果,是针对关系契约中的不确定性进行的适应性制度安排,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之下应通过分类契约来治理完善土地权利制度,建立征收前与关系契约相关的成员权制度和征收中与交易契约相关的处分权制度,通过“所有权——成员权——承包权——承包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的逻辑落实土地处分权,间接实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推动经营权的债权物权化.

农村土地、利益分享、土地权利、土地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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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中国法律)

此文是重庆市2017年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地方实践的法治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2017BS36;并得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资助2018M633621XB

201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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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95-3275

41-142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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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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