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8.06.011
刑法视野下的恐怖主义网络宣扬行为
刑法视野下的恐怖主义宣扬行为从司法实践之初就具有网络犯罪的特点,网络宣扬已经成为宣扬恐怖主义的主要方式.而针对恐怖主义宣扬行为的刑事立法呈现扩张化趋势,表达了预防性刑法的立场.事实层面的恐怖主义网络宣扬行为的特性,包括多样性、公开性、危险性、故意性,对应规范层面宣扬恐怖主义罪认定中的行为方式、受众范围、行为结果、主观故意等重点构成要件.关于多样性,单纯制作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的行为不是本罪的宣扬行为,间接宣扬行为一般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对公开性,应进行扩大解释,本罪受众范围不限于公共场合.关于危险性,本罪是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必须具有实质的法益侵害性.对故意性,应重点把握规范性概念上的明知与放任要素.在罪数问题上,恐怖主义网络宣扬行为与持有行为的关系存在多种情形,需要分类讨论.
恐怖主义、网络宣扬行为、宣扬恐怖主义罪
D924.32(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互联网法治化治理问题研究”16BFX031
2018-12-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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