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8.05.018
“恶法非法”命题的澄清与辩护
奥斯丁等法律实证主义者对“恶法非法”命题提出了“概念性批判”“无政府主义批判”和“保守主义批判”.观念史的考察显示,上述批判要么错失焦点,要么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恶法非法”命题具有多重丰富内涵,理论上至少存在强弱两种解读.从言语行为理论出发可以为如下一种弱解读提供辩护,即区分法律的成功条件和缺陷条件而分别赋予其不同效力.由此或可表明,法律的性质不仅仅具有事实面向,也具有理想面向.对于当下中国法治实践,法律具有的“程度性”特征提醒我们,要更加注重法律背后的价值因素,有区别地对待“恶法”的效力问题.
恶法非法、自然法理论、法律实证主义、法律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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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9.1(法的理论(法学))
2015国家社学科学基金项目哲学类重大课题“良法善治视域下法治与德治关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5AZX021
201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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